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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6-05-18] 来源:  作者: 阅读: 次
中共白银市委办公室
关于印发《“三会一课”制度实施细则(试行)》
等十一个党的组织生活制度的通知

各县区党委,市委各部委办,市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党组(党委),中央、省在银各单位:
党的组织生活是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内容,是党组织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的最经常、最基本的重要形式,也是贯彻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的重要基础。《中共白银市委关于认真落实“三严三实”要求推进党的组织生活规范化长效化的意见》(市委发〔2016〕7号)对全市各级党组织从严规范党的组织生活作出了总体安排部署。《“三会一课”制度实施细则(试行)》、《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实施细则(试行)》、《党员组织生活会制度实施细则(试行)》、《党员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制度实施细则(试行)》、《党组织定期报告工作制度实施细则(试行)》、《党内定期谈心谈话制度实施细则(试行)》、《党员党性定期分析制度实施细则(试行)》、《党员定期汇报思想和重点工作制度实施细则(试行)》、《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实施细则(试行)》、《党员“固定党日”制度实施细则(试行)》、《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制度实施细则(试行)》是贯彻落实《意见》的配套制度,也是新时期推进党的组织生活常态长效的基本遵循和操作指南。以上十一个制度《实施细则》已经市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白银市委办公室
              2016年1月21日

“三会一课”制度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不断强化党员党性观念和宗旨意识教育,努力创建学习型党组织,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央、省、市委有关规定,结合白银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三会一课”指定期召开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按时上好党课,是党的组织生活的基本制度,也是严格党员管理、加强党员教育必须长期坚持的重要制度。
第三条 坚持“三会一课”制度,是新时期贯彻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的一项具体抓手,对于强化党员党性观念,提升基层党组织战斗力和凝聚力,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具有深远意义。

第二章 支部党员大会

第四条 支部党员大会是党支部全体党员参加的大会,是党支部的最高领导机关,在党支部中享有最高决策权、选举权和监督权。其主要任务是:①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制定本支部贯彻落实的计划、措施;②组织党员学习党章党规党纪、党的基本知识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三严三实”要求开展党内教育活动;③听取和讨论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对支部委员会的工作进行审查和监督;④讨论通过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等事宜;⑤讨论提出对党员的奖励和处分的意见,决定职权范围内对党员的表彰和处分;⑥选举新的支部委员会和出席上级党代会的代表,增补和撤销支部委员;⑦开展党性分析和党员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等活动;⑧研究决定本支部的重大问题;⑨其他涉及需要党员审议、表决、监督或要向党员通报的事项。
第五条 支部党员大会由党支部书记召集,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会前准备工作主要包括:①召开支部委员会讨论和通过支部党员大会的议题、日程和时间安排;②党支部副书记或组织委员将拟召开党员大会的时间、地点和议题,于会议召开前三天书面报告上级党组织;③党小组长在会议前一天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等内容通知到党员本人(包括组织关系在本支部的流动党员),并将会议通知结果和预计到会情况报告党支部;④党支部准备会议所需资料、数据等。
第六条 支部党员大会由党支部书记主持,党支部书记不在时可委托党支部副书记主持。会议实行党员到会签名制度,开会前向与会党员通报到会情况,之后按既定议程组织会议。
支部党员大会必须有支部正式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参加方可召开,不足的应择日重新组织,否则会议无效。换届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
支部党员大会可以采取举手和无记名投票两种方式,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议。对多个事项或多个名单进行表决时,应逐一表决。对于经过讨论暂不能统一认识的问题,不能急于作决议,一次会议不能统一的,如无特殊情况,可以下次再议,必要时可以报告上级党组织。
支部党员大会有权修改或否定支部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支部委员会如发现党员大会的决议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的决议时,可请示上级党组织裁决或重新召开党员大会讨论决定。
根据会议内容的需要,支部党员大会有时可以吸收非党干部或入党积极分子列席。
第七条 支部党员大会结束后,党支部必须在三日内向上级党组织书面报告会议情况,内容包括党员到会情况、表决及决议情况、党员出席情况表、决议依据及数据等。

第三章 支部委员会

第八条 支部委员会由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负责领导和处理支部日常工作,并定期向上级党组织和支部党员大会报告工作,接受审查和监督。其主要任务是: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指示、支部党员大会的决议和意见;②组织学习党章党规党纪、党的基本知识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三严三实”要求开展党内教育活动;③讨论通过年度支部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讨论决定本支部各项事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④研究讨论需提交支部党员大会的议题;⑤讨论研究后备干部的培养,研究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工、青、妇等群众组织工作;⑥抓好支部委员会自身建设,加强党员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等;⑦研究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确定党员发展对象,评选优秀党员、认定不合格党员;⑧其他需要支部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九条 支部委员会由党支部书记召集,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会前准备工作包括:①党支部书记收集、整理并确定支部委员会议题,党支部委员可向党支部书记提请召开支部委员会就某议题进行研究。②党支部副书记或组织委员负责将会议时间和主要议题通知全体委员。③支部委员会由党支部全体委员参加,必要时可吸收党小组长或有关党员参加。
第十条 支部委员会由党支部书记主持,党支部书记不在时由党支部副书记主持。到会委员超过三分之二方可召开。
支部委员会要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坚持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制度。根据会议内容,可以采取举手和无记名投票等表决方式,应到会全体委员的半数以上通过为有效。遇票数相等或有重大分歧时,应暂缓作出决议,待取得一致时再另行决议。如长时间意见不一致或特殊情况急需决议时,党支部书记应将讨论和表决情况报告上级党组织,请求上级党组织予以裁决。
支部委员会允许支部委员保留个人意见或在会议期间发表不同意见,但形成决议后必须无条件执行。支部委员会对支部党员大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不得随意推翻或修改。
第十一条 支部委员会形成的决议,应确定有关支部委员负责检查落实,并向党支部书记报告执行情况。

第四章 党小组会

第十二条 党小组是党支部的一个组成部分,不是党的一级组织,在党支部的统一领导下,负责对本小组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党小组会的主要任务是:①组织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三严三实”要求开展党内教育活动;②传达支部委员会决议,讨论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及每个党员应承担的任务;③检查执行支部党员大会决议的情况,组织党员汇报思想、工作、学习和执行决议的情况;④讨论有关党内事务,如改选党小组长,酝酿支部委员会候选人和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等;⑤讨论分析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和预备党员的思想、学习、工作状况和评选优秀党员等情况,并向支部委员会反映意见;⑥召开党员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⑦开展党员党性分析、民主评议党员等活动;⑧其他需要党小组会讨论决定和贯彻执行的事项。
第十三条 党小组会由党小组长负责召集,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党小组长会前一天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和主要内容通知本党小组每位党员。
第十四条 党小组会由党小组长主持。党小组长一般由党龄较长、党性强、群众威信高、有一定组织能力的同志担任。党支部划分党小组应根据党支部党员的数量、分布、工作需要等方面的情况综合考虑,按照易于集中、便于管理、新老搭配、强弱结合的原则设置党小组。每个党小组至少有3名党员,其中至少有1名为正式党员。党支部书记和预备党员不得担任党小组长,支部委员会委员应以普通党员身份编入党小组。农村党小组的划分应尽量与村民小组一致,党小组长可与村民小组长交叉任职。

第五章 党课

第十五条 党课是党员接受党的教育、提高理论和思想水平的重要途径。党课要根据形势和任务,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和党员思想状况有针对性地开展。其主要内容是: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政策和基本知识;②党规、党纪、党风廉政及“三严三实”教育;③科学文化知识和适合本地本单位的实用技术;④上级党组织规定的必读书目及材料;⑤中央和省、市党委政府方针、政策、法规的学习教育;⑥联系党员实际或中心工作,需要加强学习的有关知识。
第十六条 党课由支部委员会负责组织,每季度至少安排一次,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党课由组织委员负责制定计划,党支部书记审定后组织实施。宣传委员负责联系授课人员,准备授课内容。一般情况下,党课与党员大会一并组织、依次安排。
第十七条 党课一般由支部成员轮流讲授,也可以邀请上级领导、专家学者、先进典型人物或有特长的党员、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授课。各级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根据党员队伍实际,每年至少为同级班子成员、下一级党员领导干部和所在支部党员各讲1次党课;其他党员领导干部结合分管工作,每年至少为分管领域、分管部门单位和联系点党员各讲1次党课。
第十八条 党课结束后要及时组织各党小组进行讨论,人员少时可以组织全体党员集中讨论。讨论结束后,及时向党支部汇报讨论情况,党支部要主动掌握全体党员的学习情况,必要时可组织全体党员进行讨论交流,巩固和深化党课教育效果。

第六章 组织领导

第十九条 各级党委(党组)及党工委对所辖党支部落实“三会一课”制度负总责,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并纳入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的重要内容。要加强领导和指导,每年制定“三会一课”指导性意见,督促所辖党支部制定“三会一课”计划,并建立管理台帐、抓好督查落实。要规范党支部建设,督促完善党员花名册、预备党员名册、发展对象名册、入党积极分子名册等基础资料,规范党费收缴管理和组织关系接转等工作。要坚持规范运行,及时对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的请示进行批复,有针对性地提出指导意见;对党支部上报的会议报告进行整理和审查,涉及换届选举、发展党员、党员奖惩和其它重大问题时,及时召开相关会议研究并予以批复。
第二十条 各党支部全面负责“三会一课”落实,党支部书记作为具体组织者、实施者,要自觉、积极地组织党员参加“三会一课”;组织委员负责做好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党课记录,党小组长负责做好党小组会议记录,并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送“三会一课”情况报告单和出席情况表(附件2、3)。“三会一课”的有关资料由组织委员或党小组长负责收集整理,每年年终装订成卷,归入档案,由组织委员负责保管;组织委员如有调整,档案资料在支部书记监督下交接,新老组织委员和支部书记在档案资料上签名盖章。
第二十一条 广大党员特别是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自觉服从所在党支部安排,带头参加“三会一课”,带头落实支部决议,带头遵守请销假制度和签到制度,为其他党员干部作出示范。党员领导干部参加“三会一课”情况要据实登记、及时上报,并作为个人述职述廉内容纳入年度考核。党员个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三会一课”的,视其错误性质给予批评教育,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作劝退、除名处理,或给予党纪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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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肃党内政治生活,进一步提高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央、省、市委有关规定,结合白银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是指党员领导干部召开的旨在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组织活动制度,是我们党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实践中形成的优良作风,是增强党的生机与活力的一大法宝。
第三条 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每年召开一次,一般安排在下半年进行。遇有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的,须报上级党组织同意;无故拖延不召开的,上级党组织要予以批评,限期召开。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必须专门召开,不得与其他会议、其他议题合并进行。党内集中性活动中要求召开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按照上级党组织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领导班子成员出席。领导班子成员没有特殊原因,不得缺席民主生活会。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会前要向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说明原因,经批准同意后方可请假,并报上级纪委、组织部门备案。对无故不参加的,要给予批评教育。除因特殊情况并报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外,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缺席时不得召开民主生活会。

第二章 会前准备

第一节 确定主题与制定方案

第五条 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主题,应按照上级党组织的要求,针对党性党风党纪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确定。要结合实际,注意分析影响本地本单位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决议的主客观因素、领导班子团结和民主集中制正确贯彻执行的突出问题、近期重要任务和重点工作的重要因素;注意分析研判近期或一段时间以来领导班子成员在艰苦奋斗、清正廉洁、遵纪守法、坚持群众路线、践行“三严三实”要求、改进工作作风、深入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等方面的情况;注意分析解决上级党组织指定或者群众反映较为强烈的突出问题。从中选择重点问题,作为民主生活会的内容。
第六条 制定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方案,提前15天向上级党组织和纪委、组织部门报告。上级党组织答复同意后,按方案组织实施。

第二节 组织学习

第七条 根据上级党组织要求,围绕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主题,列出学习的必读篇目,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基本理论、中央领导讲话和党的有关文件及省、市和各级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等精神。
第八条 组织学习主要采取集中学习和分散自学相结合的形式进行,其中集中学习时间不少于半天。
第九条 学习要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着力解决思想认识问题,增强大局观、发展观、群众观、自律观,为对照检查、自我剖析和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奠定基础。

第三节 征求并反馈意见

第十条 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召开前,应向本地本单位党员干部群众和下一级党组织通报会议的时间和主题,并通过个别访谈、设置意见箱、发放征求意见表、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对领导班子及班子成员的意见建议。
第十一条 市、县(区)党委常委班子民主生活会征求意见工作由组织部门牵头,会同纪委、党委办公室进行;纪委常委会、各级党委(党组)及党工委领导班子、基层党支部(总支)支委班子民主生活会征求意见工作由其相关内设机构或组织委员负责。
第十二条 市、县(区)党委常委班子民主生活会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上级党组织和相关部门单位及联系领导;同级人大、政府、政协、纪委领导班子成员;民主党派和工商联负责人,无党派人士;部分离退休老同志;下一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部分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等。纪委常委会、各级党委(党组)及党工委领导班子、基层党支部(总支)支委班子民主生活会征求意见的范围参照执行。
第十三条 对征求到的意见和建议,要进行认真梳理。涉及领导班子的,向全体班子成员通报;涉及班子成员的,单独记录并报告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由主要负责人会前“原汁原味”地反馈给本人。征求和反馈意见的情况,向上级党组织和纪委、组织部门书面报告,并在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上进行通报。
第十四条 上级党组织和纪委、组织部门指导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同志,可提前介入,认真开展调查研究,了解掌握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思想、工作和生活等方面的情况,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并对开好民主生活会提出具体要求。对掌握到的需要领导班子或班子成员在民主生活会上作说明或检查的问题,要在会前同主要负责人及班子成员本人沟通。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听取上级党组织的意见。

第四节 开展谈心谈话

第十五条 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召开前,上级党组织领导同志与联系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之间、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与班子成员之间、班子成员之间、班子成员与分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之间,要普遍开展谈心谈话活动。
第十六条 谈心谈话要做到“三谈四必谈”:谈问题不谈成绩、谈主观不谈客观、谈实话不谈虚话,班子集体的问题必谈、自身的问题及整改打算必谈、对方的不足及改进建议必谈、拟在会上开展批评的问题必谈。
第十七条 上级党组织领导同志与联系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谈心谈话,重点要了解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并提出具体要求。
第十八条 党员领导干部要主动接受党员、群众约谈,真诚听取意见建议。

第五节 撰写对照检查材料

第十九条 领导班子成员要根据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主题、群众所提及征求到的各方面意见建议、党组织所“点”问题和谈心谈话情况,对照党章党纪和法律法规,对照“好干部”的五条标准,对照正反两方面典型,联系个人思想、工作、生活和作风实际,联系个人成长进步经历,认真撰写对照检查材料,着重检查自身在党性党风、廉洁自律、作风建设及践行“三严三实”等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列举具体表现和典型事例,深入查找原因,剖析思想根源,提出整改措施,防止把对照检查材料写成工作总结或述职报告,同时对其他成员提出批评意见,对领导班子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第二十条 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主持起草领导班子对照检查材料,并亲自撰写本人对照检查材料。领导班子对照检查材料要在一定范围内征求意见、反复修改,提交班子集体会议讨论完善后,连同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照检查材料一并报上级联系领导审核指导,经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报上级党组织和纪委、组织部门审阅。班子其他成员和党员领导干部的对照检查材料,经本班子主要负责同志审核后,报上级纪委、组织部门审阅。对照检查材料要对上次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明确的整改措施落实情况作出说明。
第二十一条 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召开前或在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上,每个班子成员应向党组织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监督。
第二十二条 本人认为不适合写入发言提纲的问题,可另写专题材料,交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上级党组织。所写材料必须本着对党忠诚老实、有利于班子团结、对他人负责的精神,不得歪曲事实或恶意中伤。
第二十三条 不能参加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同志,必须将书面发言提纲印发班子成员。会后,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要及时向本人转达会议情况和班子其他成员的批评意见。
第三章 召开会议

第二十四条 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前期准备工作完成后,根据上级党组织和纪委、组织部门反馈情况,将民主生活会的具体日期提前一周通知班子成员做好准备。
第二十五条 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上,主持人对上一次民主生活会征求意见建议的整改情况和本次民主生活会征求意见建议情况逐条进行通报,并对学习教育、查摆问题、谈心谈话、撰写对照检查材料等前期准备工作进行简要说明。
第二十六条 每个班子成员围绕主题和要求,联系思想、学习和工作实际,认真进行对照检查,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第二十七条 对照检查要紧扣主题,突出重点,内容实在,剖析深刻,只讲问题、不谈成绩。要深刻剖析原因,坚持把自己摆进去,与事接茬、与人见面,做到见人见事见思想。
第二十八条 开展批评要开门见山,直奔主题,动真碰硬,具体深入,做到真批实评、红脸出汗。要从团结的愿望出发,采取与人为善的态度,严格把握党的政策,特别对原则问题要敢于打破情面,旗帜鲜明,实事求是,坦诚相见,以理服人,不乱扣帽子,不搞上纲上线。要坚持做到“六个防止”,即:防止先讲表扬、后提建议,防止避实就虚、言之无物,防止只摆现象、不讲本质,防止一团和气、你好我好,防止穿靴戴帽、虚晃一枪,防止隔靴挠痒、蜻蜓点水,做到矛盾面前不回避、问题面前不嘴软、党纪面前不变通。
第二十九条 对照检查和批评与自我批评,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①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代表班子进行对照检查,班子其他成员对班子作风建设情况以及整改措施提出具体意见建议;②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带头对个人进行自我对照检查和自我批评,班子其他成员逐一对其提出批评意见和整改建议,主要负责人对班子其他成员提出的批评意见表明态度;③领导班子成员逐一进行对照检查和自我批评,每人发言结束后,班子其他成员逐一对其开展批评,本人对班子其他成员批评意见表明态度;④上级党组织联系领导点评讲话;⑤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总结会议。
第三十条 领导班子成员要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正确对待别人的意见,做到“有则改之,无则加勉”,不能压制批评,更不能打击报复。对正确的意见,要诚恳接受,并认真分析原因,剖析根源,吸取教训,切实改正;对意见较集中或重大的问题,必须详细说明,不能回避;对不符合事实或不完全符合事实的意见,要实事求是地作出说明。
第三十一条 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对有违纪问题但能在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上主动检查并积极纠正的,可根据情况,按有关规定从轻处分或免予处分;对有违纪问题又不在民主生活会上自查自纠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对违反党纪、政纪、国法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交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查处。
第三十二条 市、县(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政协主席,可列席同级党委常委会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市、县(区)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和市、县(区)直属部门、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领导班子及乡镇(街道)等其他领导班子中的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可列席本部门本单位的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乡镇(街道)联系村(社区)领导列席并负责指导村(社区)党组织班子民主生活会,邀请不是党员的村(居)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上级党组织和业务主管单位党组织要派员列席非公企业和社会组织党组织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邀请不是党员的企业主和社会组织负责人列席会议。按照扩大和发展党内民主原则,各级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可视情况邀请部分党代表、基层党员列席,具体人选由召开民主生活会的党组织确定。列席人员不作自我剖析发言,可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提出批评或建议。

第四章 整改提高

第一节 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

第三十三条 领导班子对党员群众所提及征求到的各方面意见建议、反映的问题及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上检查出来的主要问题,要认真研究、逐项分类,制定整改方案,建立清单台账制、公开承诺制、公示监督制、反馈评议制、挂牌销号制等五项制度,抓好整改落实。对目前有条件整改的,要立即整改落实;对通过努力能够整改的,要创造条件进行整改;对一些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通过建立制度的办法管长远、管根本;对一些合理的但受客观条件限制一时解决不了的,及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第三十四条 上级党组织要加强对下一级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整改方案的督促检查,纪委、组织部门要通过抽查、通报等方式,确保整改任务落实到位、取得实效。主要问题没有解决或解决不好的,要分清责任,提出批评,限期改正;整改事项未完成的,由牵头负责的班子成员在民主生活会上作出详细说明,并纳入下一年度整改范围。

第二节 通报情况

第三十五条 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后10天内,采取下发文件、召开会议等方式,及时向本地本单位党员干部群众和下一级党组织通报情况,广泛接受监督。
第三十六条 情况通报的主要内容包括: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召开时间、参会人员、主题、会前征求意见建议情况、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情况、查找出的主要问题、整改方案及上次民主生活会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等。

第三节 材料上报及归档

第三十七条 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后15天内,要向上级党组织和纪委、组织部门报送下列材料:①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综合情况报告(包括基本情况、主要做法、存在问题和今后的改进意见等);②会议原始记录(复印件);③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情况报告单和出席情况表(附件2、3);④梳理后的意见建议;⑤领导班子成员之间的批评意见;⑥上次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整改落实情况的报告。
第三十八条 做好相关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立卷归档材料包括:会议方案、会议通知、梳理后的群众意见、会议发言原始记录、领导班子成员之间的批评意见,领导班子的整改方案,上次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整改落实情况的报告,民主生活会综合情况报告等材料。存档材料按密级材料妥善保管。

第五章 主要负责人的职责

第三十九条 各级党组织(党组)书记是开好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第一责任人,也是会议的主持人。
第四十条 第一责任人的主要职责是:①牵头做好会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把握好召开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主题、形式和时机;②根据上级党组织和党员群众反映的意见,同班子成员谈心谈话,对班子基本情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做到心中有数;③在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期间,带头认真学习,带头对照检查和自我剖析,勇于承担工作失误的领导责任,诚心鼓励大家对自己提出批评意见,带头开展批评,正确引导班子成员之间开展健康的互相批评;④代表领导班子进行对照检查和自我批评;⑤会议结束时,对召开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情况作出评价和总结,指出不足,提出要求;⑥主持制定整改方案,以身作则,认真整改,为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起表率作用。
第四十一条 对执行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敷衍塞责致使会议流于形式,对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提出的重要问题没有及时研究解决或隐瞒不报,对班子成员存在的违纪问题在民主生活会上不及时指出、提出批评的,一经查实要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按失职处理。

第六章 管理、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二条 上级党组织要加强对下一级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指导和监督。对主题、程序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提出明确意见,必要时可以直接确定;对态度不端正,发言质量不高、不触及问题、不触动思想的,要及时提醒;对发泄私愤,搞无原则纷争的,要及时纠正;对相互评功摆好,批评与自我批评质量不高、走过场的,要及时叫停;认为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可以责令重新召开。
第四十三条 坚持上级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指导下一级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市、县(区)党委常委和政府党员副职领导,每人每年至少参加一个分管或联系部门单位的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指导一个精准扶贫精准脱贫联系村党组织班子的民主生活会;有条件的市、县(区)直部门单位及其他各级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参照对市、县(区)党委常委和政府党员副职领导的要求,按照隶属关系参加下一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市、县(区)纪委、组织部门要派员参加本级党委所属的党委(党组)及党工委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领导班子成员每人每年至少参加一个下一级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
第四十四条 参加指导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领导同志的主要职责是:①了解领导班子自身建设情况;②了解会议筹备情况,包括主题是否符合要求,程序是否严谨规范,上次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整改方案是否落实到位等,并坚持做到“六不开”:学习教育不扎实的不开、征求意见不广泛的不开、谈心谈话不深入的不开、突出问题没找准的不开、发言材料不过关的不开、主要负责同志不重视的不开;③对会议情况作出评价并提出要求;④向上级党组织和纪委、组织部门反馈会议有关情况。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党组织生活会制度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巩固扩大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进一步规范党员自我教育、自我管理的长效机制,不断提高基层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央、省、市委有关规定,结合白银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党员组织生活会是指党支部(党小组)以交流思想、总结经验教训、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为中心内容的组织活动制度。
第三条 党员组织生活会一般以党支部为单位召开,党员人数多于20人的可以党小组为单位召开。流动党员一般在流入地党组织参加组织生活会,也可通过网络党支部参加组织生活会。
第四条 党员组织生活会一般每年召开一至两次,可结合年中或年末总结一并进行,也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具体时间可安排在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之后进行。
第五条 党员组织生活会参加范围为党支部(党小组)所属全体党员。党员组织生活会一般应吸收同级行政负责人参加,还可以邀请入党积极分子和群众代表、服务对象代表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可以发言,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二章 党员组织生活会的内容

第六条 党员组织生活会以党员汇报思想、工作措施和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为主要内容。
第七条 党员组织生活会上,每名党员都要对照党章党纪、法律法规、正反两方面典型,紧密联系个人思想和工作实际,深入剖析、查找党性党风党纪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重点检查在理想信念、宗旨意识、组织观念、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廉洁自律和立足本职发挥作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从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上分析根源。具体检查、总结十个方面的情况:①学习党的基本理论,不断进行思想修养、思想改造和坚定理想信念方面的情况;②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的情况;③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履行党员义务的情况;④关键时刻经受考验的情况,包括严峻的政治斗争面前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及面临严重困难,需要党员个人作出牺牲时的表现等;⑤在平时工作、学习、生活中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利益,服从党和人民利益、服从整体利益的情况;⑥执行党的纪律、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的情况;⑦遵守工作纪律,履行岗位职责,改进工作作风,践行“三严三实”的情况;⑧深入实际、联系群众,做群众工作,帮助群众排忧解难,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情况;⑨开展积极的思想斗争,自觉同错误思想和行为作斗争的情况;⑩承诺践诺、设岗定责、创先争优等方面的情况。
第三章 党员组织生活会的程序

第一节 会 前

第八条 确定主题。根据上级党组织要求和本地本单位实际,认真分析党支部和党员在党性党风党纪方面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确定党员组织生活会主题。上级党组织已明确主题的,要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具体化,并确定重点解决的问题。
第九条 制定方案。党支部(党小组)要制定党员组织生活会实施方案,内容包括会议日期、地点、主题、程序、学习内容、时间安排、征求意见等,提前10天通知与会人员。
第十条 组织学习。针对会议主题和存在的问题,认真确定学习篇目,采取自学、讨论和集中学习等形式,组织党员认真学习有关文件,其中集中学习时间不少于半天,为对照检查、自我剖析和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奠定思想基础。
第十一条 征求意见。要在向本地本单位党员干部群众及部分基层干部群众通报党员组织生活会时间和主题的基础上,采取发放征求意见表、召开座谈会、个别访谈和设立意见箱等形式,征求他们对每名党员的意见建议。
第十二条 反馈意见。党支部(党小组)对收集到的意见进行认真梳理,除属于人身攻击、发泄私愤的以外,由党支部书记(党小组长)分别向每个党员“原汁原味”地进行反馈。上级党组织掌握的、需要党员在组织生活会上说明或检查的问题,应在会前一并反馈。
第十三条 谈心谈话。党支部班子成员之间、党支部班子成员与党小组长之间、党支部书记(党小组长)与每个党员之间、党员与党员之间,都要普遍开展谈心谈话活动。要尽量扩大谈话范围,支部党员人数少于20人的,党员之间要逐一开展谈心谈话;20—100人的,每名党员谈心谈话人数不少于30人;100人以上的,每名党员谈心谈话人数不少于党员总数的30%;并与一定数量的群众谈心。要不断丰富谈话形式,对存在问题又缺乏认识的“反复谈”,对平时有分歧、有误会的“主动谈”,对外出流动党员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连线谈”,对困难党员、年老体弱党员“上门谈”,对青年党员、新发展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要“定期谈”。要保证谈心谈话质量,既要主动说自己身上的毛病,又要直接点出对方的不足,特别是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和意见,要坦诚接受并相互提醒,做到“六个谈透”,即:即班子问题要谈透;个人问题要谈透;谈话对方问题要谈透;会上拟提的意见要谈透;产生问题的根源要谈透;努力方向和整改措施要谈透。
第十四条 撰写发言提纲。每名党员都要围绕组织生活会主题,结合征求意见、谈心谈话、岗位特点和履职情况,认真撰写发言提纲,总结自身思想、作风、工作和生活情况,深入查找存在的主要问题,深挖产生问题的思想根源,条目式列出问题清单和整改措施,不强求统一格式,不以字数多少定优劣。
第十五条 报送专题报告。党员组织生活会召开前3-5天,党支部(党小组)将党员组织生活会准备情况向上级党组织进行专题报告,以便上级党组织派人参加。

第二节 会 中

第十六条 党员组织生活会一般由党支部书记召集并主持,以党小组为单位召开的由党小组长召集并主持。
第十七条 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一般按照“先支部书记、后支部委员、再普通党员”的顺序(以党小组为单位召开的按照“先党小组长、后普遍党员”的顺序),采取“一人谈、众人帮、逐人开展”的方式进行。自我批评要直奔问题、直面矛盾,敢于揭短亮丑、动真碰硬,触及思想深处、触及问题实质,特别对群众反映的问题、上级点明的问题、谈心谈话中相互指出的问题,要逐一作出回应。相互批评要抹开面子、放下顾虑,直截了当指出问题和不足,真心实意提出改进意见,坚决防止“老好人”思想。党支部书记、党支部委员、党小组长要树标杆、当示范,带头查摆自己的问题,带头对其他党员提出批评意见,并虚心接受他人提出的批评意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要坚持用事实说话,点到具体人具体事,是什么问题就摆什么问题,真正达到既红脸出汗、触动思想,又增进团结、促进工作的效果。
第十八条 在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基础上,每名党员要对照群众提出的意见建议、查摆梳理出的突出问题、列出的问题清单和组织生活会上提出的批评意见谈清认识、表明态度。对正确的意见,诚恳接受,吸取教训,切实改正;对意见较集中或重大的问题,作出详细说明,不能回避;对不符合事实或不完全符合事实的意见,实事求是地作出说明。
第十九条 认真做好党员组织生活会记录。基本要求是:①明确专人记录;②用专用的记录本;③写明会议名称、时间、地点、出席、缺席和列席人员、主持人、记录人等;④会议内容要按照议定的顺序记录;⑤尽量采取详细记录法,也可根据情况,把详细记录和摘要记录方法交叉起来运用;⑥记录要真实、准确,不能随意增删、更改,重要内容避免遗漏。

第三节 会 后

第二十条 党员组织生活会结束后,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情况。通报的内容主要包括会议基本情况、总体评价、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情况等。因故没有参加会议的党员,由主持人或主持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其他同志将会议情况和批评意见转告缺席人。
第二十一条 党员组织生活会后一周内,党支部(党小组)按照“有什么问题就解决什么问题、什么问题突出就重点解决什么问题”的要求,根据会前征求意见、谈心谈话和会中开展批评的情况,组织每名党员认领问题、认领责任,有针对性地制定整改措施,建立台账“销号”管理,做到目标明确、措施明确、时限明确。
第二十二条 党员组织生活会后10天内,党支部(党小组)要向上级党组织报送会议情况书面报告、会议记录、情况报告单和出席情况表(附件2、3)、党员制定整改措施等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党支部(党小组)要始终坚持问题导向,采取组织党员自我检查、党员之间互查、邀请群众监督检查等形式,经常检查党员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及整改的效果,并通过党务公开栏及时向党员群众公开。
第二十四条 认真做好材料归档工作,主要包括会议方案、会议通知、征求到的意见建议、党员发言提纲、会议发言原始记录、整改方案或整改措施、情况报告单和出席情况表、党员组织生活会的综合情况报告等材料。

第四章 党员组织生活会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 党员领导干部既要参加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也要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党小组)的党员组织生活会。要带头认真学习,带头交心谈心,带头查找问题,带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带头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为其他党员干部做好表率。
第二十六条 党员组织生活会要坚持实事求是和“团结—批评—团结”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党员之间要敞开思想,畅所欲言,开展同志式的思想斗争,达到统一思想、增进团结、互相帮助、共同提高的目的。
第二十七条 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组织生活会的党员,会前要向党支部书记(党小组长)请假。请假者超过五分之一的,不得召开党员组织生活会。不能参加组织生活会的党员,必须写出书面发言提纲,并委托他人在会上宣读。
第二十八条 党员组织生活会要坚持“六不开”,即:征求意见不深入的不开,谈心谈话不广泛的不开,发言提纲达不到要求的不开,参加会议的党员达不到规定人数的不开,党支部书记(党小组长)不到会的不开,上级党组织未派人参加的不开。

第五章 党员组织生活会的领导和指导

第二十九条 上级党组织要从方案制定、主题确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等关键环节加强对党支部(党小组)党员组织生活会的指导,并及时派人参加。要把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情况作为评价党员组织生活会质量的主要标准,做到“八看”:看是否准确讲出了个人存在的问题,讲清表现,认清危害;看对党组织和党员群众提出的意见,是否有正确的态度,并作出实事求是的回答;看是否能从主观上剖析存在问题的根源,思想认识是否深刻;看改正方向是否明确,整改措施是否切实可行,是否具有针对性;看与会党员之间是否相互开展了批评;看批评是否触及主要问题,是否从思想深处帮助其寻找根源;看通过开展批评是否达到了预期的效果;看对党员承诺践诺情况是否进行了检查总结。党员组织生活会达不到要求的,要提出批评,责令改正;差的要责令重新召开,并对党支部书记(党小组长)提出批评。
第三十条 党支部书记(党小组长)是开好党员组织生活会的第一责任人。要带头认真学习,带头自我检查和剖析,带头对其他同志提出批评意见,鼓励大家对自己提出批评意见,带动和引导与会人员畅所欲言,营造民主和谐的氛围。
第三十一条 落实党员组织生活会制度情况纳入各级基层党建目标责任考核,并作为考核党支部领导班子及其负责人的一项重要内容。要坚持解放思想,与时俱进,鼓励基层从实际出发,积极探索创新,不断提高党员组织生活会的质量。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党员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制度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严肃党内政治生活,营造健康向上、团结奋斗的政治环境,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央、省、市委有关规定,结合白银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双重组织生活是指党员领导干部在参加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同时,必须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党小组)的党员大会、党小组会、党课教育、党员组织生活会以及党内其它集体活动。
第三条 任何党员领导干部无论职务高低,在政治上和其他党员一律平等,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允许有任何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的特殊党员。

第二章 任务和内容

第四条 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双重组织生活的基本要求是:①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委关于党员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制度,遵守上级党组织和所在党支部(党小组)的相关规定,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②自觉参加所在党支部(党小组)的组织生活和开展党内活动,因故不能参加组织生活,应主动向党支部(党小组)请假,不得无故不参加党员组织生活。③参加党员组织生活时,带头学习、带头发言、带头讲党课,关心和支持党支部(党小组)组织管理好党员组织生活,指导支部加强和改进自身建设。
第五条 党支部(党小组)开展组织生活之前,应提前将时间、地点、要求等通知党员领导干部,以便党员领导干部能够妥善安排工作和活动,按时参加组织生活。
第六条 党员领导干部要发挥表率作用,坚持发扬民主,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认真倾听普通党员的意见建议,自觉接受党员群众监督,以实际行动带动组织生活的正常开展。
第七条 党支部(党小组)对党员领导干部参加组织生活情况如实记载,同其他党员一样进行考勤、记录和管理,并规范填写《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双重组织生活情况报告单》(附件2)、《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双重组织生活情况公示单》(附件3)。

第三章 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 党员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管理的责任分工是:①党委(党组)及党工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对本地本单位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双重组织生活负总责;②党委(党组)及党工委分管同志是直接责任人,对本地本单位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双重组织生活的实施和管理负直接责任;③党支部书记(党小组长)是具体责任人,对编入本支部(小组)的党员领导干部参加组织生活负落实责任。
第九条 市、县(区)纪委、组织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双重组织生活情况进行督查指导,并提出具体意见建议。
第十条 党员领导干部不执行或不正确执行双重组织生活制度,根据《党章》第八条规定,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党员领导干部执行双重组织生活制度情况、查找及整改突出问题情况等,要定期在适当范围内进行通报,强化党内监督的规范实施。
第十二条 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双重组织生活情况纳入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和党建工作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并作为确定年终考核等次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党组织定期报告工作制度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展党内民主,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推进各级党组织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央、省、市委有关规定,结合白银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党组织定期报告工作是指市县(区)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各级党委向党代会或党员大会、各党支部(党总支)向党员大会、下级党组织向上级党组织定期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的制度。
第三条 党组织定期报告工作是落实党员对党内事务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表达权、监督权的重要举措,对于密切党组织与党员的关系,增强党的工作透明度,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提高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章 报告工作的主要形式

第四条 市、县(区)党委常委会一般采取主持召开全委会议的形式,向全委会报告工作,原则上一年报告两次。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报告。市、县(区)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工作的形式可分为综合报告、单项报告和紧急情况报告三种。综合性报告每年不少于一次,单项报告、紧急情况报告的次数根据需要确定。全委会闭会期间,常委会可通过印发《常委会会议纪要》或《情况通报》等方式,向全委会委员报告常委会的工作情况。
第五条 党委一般采取召开党代会或党员大会的形式报告工作(党员人数在500名以上的一般应召开党代会,500名以下的一般应召开党员大会),原则上在换届期间进行。试行党代会常任制和党代会年会制的县(区)和乡镇党委,可通过召开年会的形式向党代会报告工作。党代会或党员大会闭会期间,可通过印发《会议纪要》、《情况通报》和组织党代会代表、基层党员代表开展活动等方式报告党委的工作情况。
第六条 党支部(党总支)一般采取召开支部党员大会的形式报告工作,原则上每半年报告一次。遇到特殊情况或上级党组织布置的紧急任务,或者涉及对重大问题、事件的处理,以及需要及时向党员大会报告的有关事项,可根据情况及时召开党员大会,向全体党员报告。
第七条 下级党组织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一般采取书面报告的形式,也可结合“三述”、“联述联评联考”等工作一并进行,原则上每季度报告一次。

第三章 报告工作的主要内容

第八条 市、县(区)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并接受监督的内容: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组织实施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工作部署及本级全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的情况;②组织领导本地区政治、经济、文化、生态、社会事业等方面的情况;③组织、协调人大、政府、政协等机关,经济、文化组织和人民团体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的情况;④推进党的建设的重要情况,包括干部教育培养、选拔任用、管理监督中的重大问题,领导班子自身建设的重大问题,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重大事项及大案要案的查处情况,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教育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宣传思想、统一战线、政法、群团等其他方面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等;⑤按照“三严三实”要求开展党内教育活动的情况、存在问题及下一步打算;⑥遵守党内法规、重要制度的情况;⑦加强常委会自身建设,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改进领导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及常委会成员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⑧其他应向全委会报告及接受监督的重大事项。
第九条 党委向党代会或党员大会报告并接受监督的内容:①遵守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维护中央权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的情况;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方面的重要情况,包括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建议,经济运行中的重点工作、重大工程和项目安排,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事项,重大民生问题和社会稳定事项,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精神文明、民主法制建设等其他方面的重大事项;③履行管党职责推进党的建设情况,包括党风廉政建设,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开展党的组织、宣传、统战等工作的情况,基层组织建设、党员教育管理和党费收缴、管理、使用等方面情况,按照“三严三实”要求开展党内教育活动的情况、存在问题及下一步打算等;④遵守宪法、法律、坚持依法执政的情况;⑤密切联系群众,实现、维护、发展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情况;⑥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差距和问题,本地本单位发展面临的形势、机遇与挑战;⑦近期本地本单位的发展目标、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⑧其他应向党代会或党员大会报告及接受监督的重大事项。
第十条 党支部(党总支)向党员大会报告并接受监督的内容: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②贯彻落实各级党委政府决策、决定、规定情况;③本年度工作情况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④按照“三严三实”要求开展党内教育活动的情况、存在问题及下一步打算等;⑤工作中的经验教训或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改进工作的措施办法等;⑥其他应向党员大会报告及接受监督的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下级党组织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接受监督的内容: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工作部署及本地本单位党组织作出的决议、决定情况;②本地本单位年度工作安排以及在某一阶段内完成的主要工作和对下一阶段工作的安排部署;③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的决策、重大事项的安排以及重大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与人事安排等;④按照“三严三实”要求开展党内教育活动的情况、存在问题及下一步打算等;⑤本地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班子廉洁自律情况;⑥其他需要报告的重要事项。

第四章 报告工作的主要程序

第十二条 市、县(区)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工作的程序:
(一)会议准备。常委会事先对提请全委会讨论决定的工作报告或有关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意见和方案,由分管领导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准备。重大问题和重要议题会前充分调研、协调和论证,形成比较成熟的意见,有的问题应当提出两个以上可供比较、选择的方案,有的问题应当听取同级人大、政协、人民团体、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的意见,有的问题应当组织专家、学者进行分析论证、作出评估。全委会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在会议召开5天前通知到每一名全委会委员,常委会向全委会所作的工作报告等会议有关材料一般应同时送达。全委会委员要认真熟悉材料,酝酿意见,做好发言准备。
(二)工作报告。全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以书面形式向常委会请假,并经书记或主持工作的副书记同意。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工作,应委托书记作工作报告或有关事项说明。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进行。
(三)会议讨论。全委会委员对常委会提交全委会讨论的工作报告或有关事项进行审议,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委员对工作报告或有关事项的相关问题提出询问或质询,常委会或受常委会委托的工作机构应负责地作出说明,也可以在闭会后及时作出答复。未到会委员的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四)大会表决。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举手、无记名投票、记名投票或其他方式进行。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未获通过的,常委会应在3个月内重新向全委会报告。对党的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作出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的处分决定,必须由全委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并经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五)督办落实。全委会决定的事项、作出的决议和决定,根据需要一般可采用文件、通知、会议纪要等形式上报和下发,宜予公布的,应及时通过有关渠道予以公布。会议形成的决议,由常委会负责组织实施、督查落实。党委办公室负责对全委会决定事项进行转办、督办,对全委会决定的重大事项制定分解落实方案,督促有关方面抓好落实。具体承办实施部门认真抓好有关决定的贯彻落实,定期向常委会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反馈决策落实过程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和困难,确保决策的全面落实。
第十三条 党委向党代会或党员大会报告工作的程序:
(一)会议准备。召开党委班子全体会议研究召开党代会或党员大会的时间、议题、日程等相关事宜,并向上级党组织报送请示报告。上级党组织批复同意后,确定分管领导和相关部门进行会议前期筹备。
(二)工作报告。党代会或党员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或党员到会方能举行。党代会或党员大会进行选举时,参加选举的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方能进行选举。党代会代表因故不能参加党代会,应在会前以书面形式向党委请假,并经书记或主持工作的副书记同意;党员因故不能参加党员大会,应在会前以书面形式向党支部请假,由党支部统一报上级党委审批。会议由党委书记主持,全体党委委员出席会议。党委书记代表班子作工作报告,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党委副书记进行,并邀请上级党组织派员参加。可根据报告内容适当扩大列席范围,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三)会议讨论。党代会代表或党员审议党委工作报告,讨论重大问题,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党代会代表或党员对工作报告或有关事项的相关问题提出询问或质询,党委班子或受党委班子委托的工作机构应负责地作出说明,也可以在闭会后及时作出答复。未到会党代表或党员的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四)大会表决。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对于需要表决的事项,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获得应到会人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通过。未到会党代表或党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未获通过的,应在3个月内重新向党代会或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五)督办落实。党代会或党员大会决定的事项、作出的决策和决议,根据需要一般可采用文件、通知、会议纪要等形式上报和下发,宜予公布的,应及时通过有关渠道予以公布。会议形成的决议,由党委领导班子负责组织实施,全体党代表和党员必须坚决执行。党委办公室负责对党代会或党员大会决定事项进行转办、督办,对党代会或党员大会决定的重大事项制定分解落实方案,督促有关方面抓好落实。具体承办实施部门认真抓好有关决定的贯彻落实,定期向党委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反馈决策落实过程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和困难,确保决策的全面落实。
第十四条 党支部(党总支)向党员大会报告工作的程序:
(一)会议准备。召开党支部(党总支)委员会研究召开党员大会的时间、议题、日程等相关事宜,并向上级党组织报送请示报告。上级党组织批复同意后,由党支部(党总支)书记或指定其他支部(党总支)委员进行会议前期筹备。
(二)工作报告。党员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党员到会方能举行。党员大会进行选举时,参加选举的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方能进行选举。党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以书面形式向党支部(党总支)请假,并经书记或主持工作的副书记同意。会议由党支部(党总支)书记主持,并代表班子向党员大会作工作报告,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进行,并邀请上级党组织派员参加。可根据报告内容适当扩大列席范围,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三)会议讨论。党员审议党支部(党总支)工作报告,讨论重大问题,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如有批评意见和质疑,党支部(党总支)书记应负责地作出说明和回答,也可以在闭会后及时作出答复。未到会党员的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四)大会表决。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等方式,对工作报告或需要表决的事项进行表决,获得应到会人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通过。未到会党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
(五)督办落实。党员大会决定的事项、作出的决策和决定,须报上级党组织备查并通过党务公开栏进行公示。会议形成的决议,由党支部(党总支)领导班子负责组织实施,全体党员必须坚决执行。
第十五条 下级党组织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的程序:
(一)起草工作报告。下级党组织指定相关部门、内设机构或组织委员起草综合性工作报告和上级党组织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重大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与人事安排等阶段性专题报告。
(二)完善工作报告。综合性工作报告和阶段性专题报告初稿形成后,广泛征求本级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建议,必要时组织召开班子会议专题讨论研究,并进行修改完善。
(三)报送工作报告。工作报告定稿后,以专题报告或专题材料的形式报上级党组织及相关部门单位。

第五章 报告工作的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市、县(区)党委常委会成员和各级党组织班子成员有下列行为的,对本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的纪律处分:应当提交全委会、党代会、党员大会讨论决定的事项不提交,并擅自作出决定的;无正当理由不按期召开全委会、党代会、党员大会的;全委会、党代会、党员大会未达到规定人数召开或未按照规定程序议事、表决的;应当报告上级党组织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后尚未批复就作出决定,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对持有不同意见的同志进行刁难或打击报复的。
第十七条 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对全委会、党代会、党员大会所作的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党组织提出。在上级或本级党组织未改变决定前,必须无条件执行。对不履行职责或违反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的,应当批评纠正,追究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视情况给予党的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 全委会、党代会、党员大会内容除经组织同意在党内传达或对外公布外,与会人员不得向外传播或泄露,违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给予党纪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各级党组向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报告工作,结合《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相关规定参照执行。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党内定期谈心谈话制度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密切党组织与党员、党员与党员、党员与群众之间的联系,积极营造健康向上、团结奋斗的政治环境,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央、省、市委有关规定,结合白银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建立并完善定期谈心谈话制度,是发扬党内民主、增进党内团结、推动党的事业健康发展的有效途径和形式,是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和“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取得的成功经验,也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的一项重要任务,对于加强党的自身建设、保持党的先进性纯洁性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 各级党组织要把定期谈心谈话作为了解党员、关心党员、爱护党员、联系群众的重要手段,开展经常性、多层次的谈话谈心活动,达到沟通思想、扬长抑短、促进工作的目的。

第二章 谈心谈话的范围对象

第四条 各级党委(党组)及党工委班子成员、辖属部门单位或内设机构领导干部之间,必须定期开展谈心谈话活动。同时,坚持党内谈心谈话全覆盖,党组织班子成员之间、班子成员与党员之间、党员与党员之间、党员与群众之间,也要定期开展谈心谈话活动。
第五条 各级党委(党组)及党工委班子成员、辖属部门单位或内设机构领导干部中出现以下八种情况时,党委(党组)及党工委书记必须及时约谈:①工作变动,主要是指按照管理权限,在领导干部离任、退任或岗位职务发生变化、调整情况时必谈;②不良反映,主要是指在党员、群众中出现有关党员干部不良反映情况时必谈;③履职不力,主要是指履行岗位职责不到位、执行上级部署不坚决、推进各项工作不得力,工作进度滞后、任务完成不理想时必谈;④违规违纪,主要是指出现违规违纪行为,被上级通报批评或受到组织处置、纪律处分时必谈;⑤遇挫遇难,主要是指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特别是加强队伍建设、推进重点攻坚任务中遇到困难时必谈;⑥生活困难,主要是指党员干部自身或家庭成员生活遇到困难、发生变故,思想、情绪出现波动时必谈;⑦精神不振,主要是指在工作中精神萎靡、干劲不足、状态不佳、作风不实、组织纪律散慢时必谈;⑧出现矛盾,主要是指在党员干部之间存在矛盾纠纷或重大意见分歧,团结协作可能会受到影响时必谈。
第六条 党支部(党总支)班子成员和普通党员中出现以下六种情况时,党支部(党总支)书记必须及时约谈:①先锋作用缺失,在完成组织安排的工作任务、支持配合中心工作等方面不够主动,未起到模范带头、先锋表率作用时必谈;②组织观念淡薄,在严守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和参加组织生活等方面存在问题时必谈;③党员意识不强,党员出现参与封建迷信、无理上访、越级上访、集体性事件、打架斗殴、参赌涉赌等情况时必谈;④违反规章制度,存在违反党纪国法,社会主义道德,受到批评教育、组织处置、纪律处分时必谈;⑤群众反映较多,党员义务履行不够到位,党员作用不够明显,群众反映比较突出,被评为不合格党员时必谈;⑥思想情绪波动,党员在家庭、工作、生活中遇到具体困难,出现思想波动、情绪低落情况时必谈。

第三章 谈心谈话的主要内容

第七条 谈心谈话要按照“见人见事见思想”的原则,不以一般性沟通代替谈心谈话、不以谈具体性事务代替思想沟通、不以谈自己代替谈对方,敞开心扉、打开心门、摆开事例、说开话语,达到消除隔阂、诫勉提醒、帮助提高的目的,重点突出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①征求意见,谈心谈话时每位党员要毫不隐瞒地亮明自身问题,并虚心诚恳地征求对方对自己的批评意见,多方面听取和分析自己的缺点,有则改之、无则加勉;②诫勉提醒,本着对同志负责的态度,真心实意指出对方存在的不足和问题,坦诚地提出意见建议,帮助同志改进提高。尤其是对群众反映较多的党员,党组织书记要出于公心、严肃认真地指出问题,及时地帮助提领子、扯袖子、醒脑子;③交流思想,谈话中要深入沟通交流,谈出真实心声,说出真心话语,不拐弯抹角,不遮遮掩掩,尤其是对存在的意见分歧和思想疙瘩,要深入交换意见,反复沟通,消除彼此间的误解和隔阂,增进相互间的理解和感情;④了解困难。党组织书记与班子成员、与中层干部、与党员群众谈心谈话时,要注重了解对方思想、工作、作风、生活等各方面情况,对发现的实际困难主动给予帮助,体现党内关心关爱。

第四章 谈心谈话的方式方法

第八条 谈心谈话采用个别谈话与集体谈话相结合的方法进行,一般采取“一对一、面对面”的方式深入沟通交流,涉及共性谈话问题时,可采取“一对多”的方式,进行集体谈话。
第九条 谈心谈话每年不少于一次。党委(党组)及党工委班子成员、辖属部门单位或内设机构领导干部之间的谈心谈话,一般安排在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前进行。党支部(党总支)书记与支委班子成员、与党员群众之间的谈心谈话一般安排在年末党员组织生活会或党员党性定期分析、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前进行,也可结合“固定党日”活动单独组织开展。
第十条 党组织书记认为必要时可随时找党员干部谈心,主动征求意见和及时了解思想工作情况;对党员干部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时,应及时进行诫勉谈话。党员干部可以主动向有关领导反映情况,汇报思想。党组织班子成员之间、领导干部与普通党员之间、党员与党员之间根据具体情况适时开展谈心谈话。
第十一条 因公出差或流动党员要约定时间、地点进行面谈,对年老体弱、行动不便的党员实行上门约谈。

第五章 谈心谈话的基本原则

第十二条 相互平等原则。党组织书记要放下架子,以平等的心态和人性化的方式与谈心谈话对象进行交流,创造良好谈话气氛,解除彼此思想顾虑,使谈话双方能够敞开思想,推心置腹,坦诚相见,讲出真话,讲出心里话。
第十三条 诚恳诚实原则。谈心谈话者彼此之间要心无芥蒂、开诚布公,敞开思想、坦诚相见,真心实意、推心置腹,虚心接受对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实事求是原则。谈心谈话既要肯定成绩,又要明确指出缺点和不足。对原则问题要分清是非,不能因其工作做出成绩而姑息其错误,也不能因其错误而否定其成绩。
第十五条 突出实效原则。谈话内容要有针对性,力戒空泛。要从实际出发,针对不同谈话对象的不同特点、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方式方法,做到有的放矢,注重实效。
第十六条 教育疏导原则。谈话要善于启发谈话对象自己教育自己。通过谈心谈话重点解决思想上的问题,特别是对于一时思想不通或有抵触情绪的要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耐心说服教育,帮助提高思想认识。
第十七条 治病救人原则。对犯错误的党员干部,不要轻易下结论,要引导他们认真分析犯错误的原因,剖析其错误的性质、危害,指出改正的办法。重点是提高他们对错误的认识,帮助他们从中吸取教训,改正错误,振作精神,轻装前进。
第十八条 尊重信任原则。谈心谈话一方出于对另一方的信任,将自己不希望让别人知道的一些心里感受、情感秘密谈了出来,另一方必须尊重其对自已的信任,注意为其保密,不要随意将其个人隐私泄露给他人。
第十九条 经常及时原则。要把经常性定期谈话与有针对性的不定期谈话结合起来,发现问题的苗头,应及时告诫、提醒。要善于发现问题,尽量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第六章 谈心谈话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各级党组织要认真制定谈心谈话方案,并区别谈心谈话对象职务、岗位、阅历、年龄和受教育程度的不同,因人而异、因事而异,精心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主动与其他同志谈心,带头查摆问题,带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带头吐真情、讲实话,带头落实整改措施、改进工作,为党员群众作出表率。
第二十二条 谈心谈话开展情况纳入各级党建工作目标考核,对工作被动、敷衍了事、态度不认真的要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的,要采取相应的组织措施,予以严肃处理,确保谈心谈话活动长期、有效的开展。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党员党性定期分析制度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格党内组织生活,保持党员队伍先进性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央、省、市委有关规定,结合白银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党员党性定期分析坚持正面教育、自我教育,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的原则,通过认真分析解决党员在思想、学习、工作、纪律、作风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提高党性修养,纯洁党员队伍,发挥党员作用。
第三条 党员党性定期分析是党的组织生活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和监督的有效措施,是党组织对党员评议考核的有力抓手,有利于在党内生活中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有利于帮助党员自我教育、自我提高,有利于进一步坚定党员理想信念,提高思想政治觉悟。

第二章 主要内容

第四条 党员党性定期分析重点从以下七个方面进行:
(一)政治立场方面。主要看党员是否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时参加组织生活;是否具有坚定的共产主义理想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是否自觉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
(二)宗旨意识方面。主要看党员是否把党的宗旨落实到本职工作中,是否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诚心诚意为群众做好事、办实事、解难事;能否正确处理国家利益、人民利益和自身利益之间的关系,在群众急需帮助的危难时刻挺身而出、见义勇为。
(三)遵纪守法方面。主要看党员是否自觉遵守党章、党的纪律和规章制度;是否以身作则、严以律己,自觉落实“两个责任”、遵守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是否存在违法违纪违规的问题;是否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做到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是否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勇于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四)学习提高方面。主要看党员是否自觉加强政治理论和党的基本知识学习;是否自觉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关于“三严三实”的重要论述;是否勤奋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和业务工作方面的技能,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
(五)工作业绩方面。主要从党员的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完成情况等方面进行考察,看党员是否具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是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部署和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创造一流工作业绩。
(六)先锋模范方面。主要看党员是否带头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是否带头参与转型跨越发展、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和全面小康社会建设;是否带领群众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艰苦奋斗;是否在生产、工作、学习、生活中起到先锋模范作用。
(七)作风建设方面。主要看党员学风、思想作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和生活作风是否扎实;是否坚持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市委相关规定;是否带头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提倡共产主义道德,模范恪守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
第五条 开展党员党性定期分析,应根据不同党员群体的岗位特点,确定符合实际的分析内容。要对照《党章》要求,把履行党员义务、行使党员权利、执行党的决议、热爱本职工作、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作为重要内容,从思想、学习、工作、纪律、作风等方面查找问题,从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上分析原因。
第六条 党员领导干部不仅要对照第四条规定的基本条件,还应对照对党员领导干部的基本要求,从执行民主集中制、开拓创新、科学决策、树立科学发展观及正确的政绩观、权力观、利益观和廉洁自律、严守法纪等方面深入分析存在的问题及根源。

第三章 方法步骤

第七条 党员党性定期分析工作在各级党(工)委的领导和指导下进行,每年至少集中分析一次,可结合“七一”纪念活动、年度工作总结或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开展,也可以与党员组织生活会合并进行。
第八条 党员党性定期分析一般以党支部为单位开展,党员人数较多、党员生产和工作单位分散、党员集中较为困难的,可以党小组为单位开展。
第九条 党员党性定期分析工作主要分为十个阶段:
(一)组织学习动员。组织党员集中学习《党章》和党的有关制度规定,重点学习中央和省、市委相关重要文件,提高党员对党性分析重要意义的认识。
(二)征求意见建议。党支部(党小组)通过发放征求意见表、设置意见箱、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广泛征求群众对党员的意见建议,并“原汁原味”反馈党员本人。
(三)开展谈心谈话。党支部班子成员之间、班子成员与党小组长和党员之间、党小组长与党员之间、党员与党员之间、党员与群众之间普遍开展谈心谈话,认真解决思想问题,做到坦诚相见,增进了解,形成共识。
(四)撰写党性分析材料。党员查找自身不足和存在的突出问题,结合征求意见和谈心谈话情况,认真撰写个人党性分析材料,剖析思想根源,提出整改措施,明确努力方向。流出党员要向党支部书面、电话或通过网络党支部汇报思想、工作情况。
(五)召开党性分析会议。召开支部委员会,结合征求意见、谈心谈话和党员个人党性分析材料,逐一分析党员党性情况,并向党员本人反馈分析意见。党员对分析意见有异议的,党支部(党小组)要认真调查核实;对分析失实的,经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讨论后纠正。
(六)评定等次。确认党员对分析意见无异议后,召开支部委员会,根据党员一贯表现、群众意见建议、党性分析情况,按照“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对每个党员提出初步评定等次,提交党员大会讨论并表决,形成正式的组织意见,报上级党组织备案。未设立支部委员会的党支部,由党员大会直接提出对党员的评定等次。以党小组为单位开展党性分析的,由党小组全体党员会议提出评定等次,报党支部审核后形成党支部意见。党支部对预备党员要做出组织鉴定,作为其是否按期转正的重要依据,但不评定等次。
(七)表彰与处理。对表现优秀、事迹突出的党员,党支部以适当方式进行表扬,并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党组织推荐表彰。对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党员要立足于帮助教育、促进转化,据《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实施细则(实行)》中处置不合格党员的程序要求,给予限期改正、劝其退党、除名等组织处理。
(八)整改提高。对党性分析中查找出来的突出问题,党支部(党小组)应督促、指导党员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时限,确保整改时效,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落实整改措施。
(九)通报情况。党支部(党小组)要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向党员群众通报开展党员党性分析的基本情况,党员存在的主要问题、整改措施及落实情况,分析结果及表彰、处理情况等。
(十)专题报告。党员党性分析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党支部统一向上级党组织写出专题报告,并将相关材料立卷归档。

第四章 组织领导

第十条 各级党(工)委要区别不同领域、不同行业、不同岗位党员的实际情况,每年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具体内容和方法步骤,层层抓好落实,并于次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党员党性定期分析工作情况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要加强督查指导,派员参加所辖党支部的党员党性分析会议,对不符合要求、多数党员和群众不满意的,要责令其重新进行。
第十一条 各党支部要认真落实党员党性定期分析制度,对党性分析中反映出来的基层党组织存在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对党性分析中查摆出来党员的突出问题,要指导党员制定整改措施,并进行公开承诺;对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党员,要做好教育转化或组织处理。
第十二条 党员党性定期分析工作纳入各级基层党建工作目标责任范围,作为考核党支部班子及其负责人的重要内容。对执行不力、敷衍了事的要进行批评教育,并采取相应的组织措施,推动党员党性定期分析工作长期、有效开展。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党员定期汇报思想和重点工作制度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便于了解掌握党员的思想状况和党组织分配的重点工作落实情况,进一步畅通党组织之间、党组织与党员之间的信息沟通渠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央、省、市委有关规定,结合白银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党员定期汇报思想和党组织分配的重点工作,是指下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向上级党组织或主要负责人、同级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向党组织或主要负责人、党员向所在党支部(党小组)或主要负责人定期汇报在一段时间内、一个重大事件或一些重点工作中的思想认识和行为表现。
第三条 坚持党员定期汇报思想和重点工作制度,有利于党组织了解、掌握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指导和帮助端正政治方向,解决学习、工作和思想方面的实际问题。每名党员都要定期向党组织或主要负责人汇报思想状况和重点工作落实情况,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主动汇报。

第二章 汇报的主要内容

第四条 党员定期汇报思想和重点工作的主要内容为:①对党的性质、纲领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认识,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党章党纪、宪法法律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三严三实”重要论述的体会和思考;②贯彻执行党组织决议和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等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落实“两个责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的体会与收获,履行党员义务和行使党员权利的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③对党内一些重大决策或某一重要事件的认识过程;④对上级或同级领导班子及班子成员提出的批评和建议;⑤群众对党组织的意见或建议,群众的要求和呼声;⑥自身或他人在思想、工作、作风等方面存在的问题;⑦本人日常学习、工作表现及廉洁自律情况;⑧本人思想状况及个人进步过程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⑨本人或家庭发生的重大事项;⑩本人认为应向组织说明和反映的其他情况。

第三章 汇报的主要形式

第五条 集中汇报。下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向上级党组织或主要负责人集中汇报,主要采取召集专门会议或相应会议列入议题的方式进行。同级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向党组织或主要负责人集中汇报,主要采取召开班子全体会议的方式进行,一般与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结合起来开展。党员向所在党支部(党小组)集中汇报,一般采取召开支部党员大会或党小组会的形式进行,以党小组会的形式为主。
第六条 个别汇报。下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向上级党组织或主要负责人、同级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向党组织或主要负责人个别汇报,主要采取定期约谈的方式进行。党员遇到重大问题时,应及时向所在党支部(党小组)主要负责人汇报;情况紧急或相对重要的,要及时向本地本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或主要负责人汇报。各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也可采取约谈的方式,就某一事项单独听取党员汇报。
第七条 书面汇报。在客观上不具备口头汇报的条件,或者党组织及党员认为有必要的情况下,采用书面方式汇报。下级党组织向上级党组织或主要负责人、同级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向党组织或主要负责人、党员向所在党支部(党小组)定期汇报,也可采取提交书面材料、专题报告、工作简报等方式进行。党员外出时间较长时,至少每季度通过书面形式或网络党支部向所在党支部或主要负责人汇报一次思想情况。预备党员转正前,每季度向所在党支部提交一次书面思想汇报材料。

第四章 汇报的基本要求

第八条 下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每两个月向上级党组织或主要负责人汇报一次。同级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每季度向同级党组织领导班子或主要负责人汇报一次。党员每半年向所在党支部或主要负责人汇报一次,也可以每半年安排一次党小组会,组织党员向党小组汇报。
第九条 汇报思想和重点工作必须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报喜藏忧,不得隐瞒自己的政治观点。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要善于听取各种不同意见,鼓励党员讲真话心里话,对提出的有关问题,有针对性地做好教育引导和思想疏导工作。
第十条 根据党员反映和汇报的有关问题,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要认真研究核实、归纳分析,对于一般性问题采取思想帮扶、指导帮助等办法,予以答复或解决;对于重大问题,及时报请上级党组织解决处理;对于涉及到不宜公开或者个人隐私的问题,按照保密规定做好保密工作。
第十一条 各级党组织及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听取汇报,不得以工作忙而拖延推脱。党员要积极主动地向党组织汇报,以便党组织及时了解情况。对于制度落实不力的党组织和党员,要采取提醒、约谈、问责、通报等方式作出组织处理。
第十二条 各级党组织要把党员定期汇报思想和重点工作情况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和党建工作目标责任考核范围,作为年终确定考核等次的重要依据。市、县(区)党委组织部门要把制度落实纳入组织工作日常督查指导的重要内容,做到年初有安排、年中有督促、年末有考核。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各级党组书记向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或主要负责人、党组成员和党员向党组书记定期汇报思想和重点工作,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推进民主评议党员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组部《关于建立民主评议党员制度的意见》精神,结合白银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民主评议党员,是指党支部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条件,通过自我评价、民主评议和组织考核,定期检查党员的思想、学习、工作、作风等方面情况,并通过组织措施,达到激励党员、纯洁组织、整顿队伍的目的,对于增强党员意识、强化党性修养、保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 民主评议党员要按照“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平等公正”的原则,做到实事清楚、理由充分、处置恰当、程序规范、手续完备、党员思想稳定。
第四条 民主评议党员一般每年开展一次,每次评议时间应相对集中,可结合党员党性定期分析、党员组织生活会或年终工作总结一并进行。形成组织评定意见和处置决议必须召开支部党员大会,经应到会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第五条 民主评议党员工作由市、县(区)委组织部统一部署,各级党(工)委牵头负责,一般以党支部为单位进行,党员人数超过20人的可以党小组为单位进行。

第二章 民主评议党员

第六条 民主评议党员应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党员和党外群众意见,采用定性评议与定量测评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第七条 民主评议党员之前,党支部要对党员队伍现状进行调查摸底,重点进行“六个清理”:①清理上次被评为不合格党员限期整改的表现和复评复议后的组织评定情况;②清理流动党员的管理情况;③清理不按时交纳党费、不参加组织生活、不做党组织交给的任务的“三不”党员;④清理党员违纪违法情况;⑤清理党员信教和参加邪教组织情况;⑥其他需要清理的情况。
清理的基本方法:调阅党支部(小组)的记录本、党费收缴登记及党员档案等有关资料,查清每个党员参加组织生活、交纳党费情况;广泛与党内外群众座谈,了解党员的现实表现、完成分配任务、发挥模范作用等方面的情况;深入到有关部门核实党员违纪违法方面的情况。对清理出来的问题及时进行梳理,作为评议党员和党员评定等次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民主评议党员的范围为正式组织关系在党支部的全体党员(包括党员领导干部)。流动党员原则上在流出地党组织参加民主评议,也可通过网络党支部参加民主评议。如果流动期间适逢流入地党组织开展民主评议党员活动,可以参加学习、接受教育,但不能以此代替回流出地党组织参加民主评议。
离退休党员参加民主评议可以从简,年老体弱和因病行动不便的党员,经党支部同意,可不参加集中评议,但所在党支部应听取他们的意见,并向其通报评议情况。
预备党员参加民主评议,但不确定等次。民主评议中发现预备党员不具备党员条件或有违反党的纪律情况,经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可以延长其预备期或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受党纪处分的党员,应参加民主评议。其中:年内受到党内警告处分的,当年民主评议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年内受到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查看一年处分的,当年民主评议应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对受留党察看两年处分的党员,受处分当年民主评议应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第二年参加评议只写评语不定等次。
第九条 民主评议内容应与党员年度公开承诺情况、党员党性分析内容衔接配套,并根据上级要求和自身实际确定具体内容和重点,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能否坚定共产主义理想信念,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始终与党中央保持一致,严格执行党组织决定,自觉服从党组织安排,积极参加党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
(二)能否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武装头脑,积极参加政治理论和专业知识学习,提升思想道德素质、政治理论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增强党员意识、宗旨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
(三)能否站在改革前列,维护改革大局,积极投身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推动转型跨越发展、建设全面小康社会,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参加党员先锋岗、党员责任区等活动,在工作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四)能否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和“三严三实”要求,主动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疾苦,积极参加结对帮扶、设岗定职、志愿服务等活动,主动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五)能否严格遵守党纪国法和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党性修养和作风养成,坚持为民、务实、清廉,培养高尚道德情操和健康生活情趣,自觉维护党员形象。
(六)能否完成党组织交办的精准扶贫等重点工作任务,认真做好本职本岗工作,积极完成年初党员公开承诺的事项。
(七)其它需纳入民主评议党员范围的事项。
第十条 民主评议党员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一)制订计划。党支部认真研究分析党员情况,提出具体计划和安排,以党小组为单位提前通知党员认真准备,组织填写《民主评议党员登记表》,确保党员参与率。
(二)量化标准。党支部(党小组)对照确定的民主评议内容,按百分制要求,进行具体量化,科学设置分值,并在一定范围内征求意见。也可根据实际,对内容分值做适当调整。
(三)学习动员。党支部(党小组)通过专题党课、重点辅导、集体讨论等形式,组织党员认真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及党内相关文件,对党员普遍进行党员标准教育。
(四)自我总结。党支部(党小组)组织每个党员对照党员标准和评议内容,认真总结一年来的思想、工作、学习、作风等方面的情况,查找问题不足,明确努力方向,并自我评价、量化打分。党支部书记自我总结材料报上级党组织审核把关,党支部班子其他成员和党小组长的自我总结材料由党支部书记审核把关,党员自我总结材料一般由党小组长审核把关,也可指定相关党支部委员审核把关。对自我评价态度不端正、突出问题找不准、问题根源认识不到位、改正措施不具体的,要责成修改完善。
(五)考核评议。党支部书记(党小组长)主持召开支部党员大会(党小组会),按照“党支部书记、党支部委员、党小组长、党员”的顺序,进行自我陈述并进行自评;每人自我陈述及自评结束后,组织党员逐一互评、领导点评;最后发放并填写《民主评议党员测评表》进行民主测评。
(六)确定初步等次。支部委员会召开党员党性分析会议(单独开展党员党性定期分析活动的,按照《党员党性定期分析制度实施细则》要求进行),根据“六个清理”、民主测评得分(包括党小组评议情况)和各方面情况进行综合考量,按照“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研究提出党支部评定意见。以党小组为单位开展党员民主评议的,由党小组全体党员会议提出评定等次,报党支部审核后形成党支部意见。党支部意见经支部党员大会形成决议后,报上级党组织审核。未设立支部委员会的党支部,由党员大会直接提出对党员的评定等次。
(七)表彰处置。对评议出的优秀党员,以适当方式进行宣传表彰,表彰比例一般不超过党员总数的15%;对评议出的基本合格党员,要指定专人进行诫勉谈话、帮助教育改正;对评议出的不合格党员,区别不同情况提出妥善处置意见,提交支部党员大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第三章 不合格党员的认定与处理

第十一条 不合格党员,是指丧失共产主义信念,革命意志衰退,不履行党员义务,连续6个月以上不参加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组织分配的工作,不发挥党员作用的党员。除以上规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不合格党员:存在抵制、阻挠上级决定的执行,或有违反土地、兵役等政策的行为,造成严重影响的;策划、组织、参与集体上访闹事,影响社会稳定;参与赌博、打架斗殴或有偷盗、欺诈等行为,受到执法机关处罚;信仰宗教、邪教或经常参加封建迷信活动;道德品质低下,生活作风不正派,或不履行赡养(抚养)义务;包庇、纵容、放任直系亲属违法乱纪;有其它违法、违纪行为和事实,受到纪检监察部门、公安机关治安处罚或党纪行政处分的。
第十二条 处置不合格党员,必须严格掌握政策界限,既要坚持标准、严格要求,又要注意区别几种不同情况:①把腐败分子同不合格党员,违纪党员同不合格党员区别开来;②把一贯抵制、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论或行动,同思想认识模糊、跟不上形势区别开来;③把由于党组织不健全或软弱涣散等客观原因造成党员不能正常参加组织生活、不能履行义务,同党员长期消极落后,缺乏组织观念、不愿意履行义务、不愿意参加组织生活区别开来;④把因年老体弱、家庭确有实际困难等原因没有或不经常参加党的活动、无力完成党组织分配的工作,同革命意志衰退、能起作用而不起作用的区别开来;⑤把愿意接受教育、决心改正错误,同拒绝接受教育、不愿改正的区别开来;⑥把党员本人应负的责任同党组织的责任区别开来;⑦把由于经验和能力导致工作上发生某种失误和错误,同本人思想意识不好,在工作中不负责任,给国家和人民造成损失的区别开来;⑧把在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发展私营经济,同违反政策和法律的规定,损害国家和群众利益的区别开来。
第十三条 处置不合格党员,要遵循“坚持标准、立足教育、区别对待、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教育帮助,准确分析定性,分类妥善处置。对不合格党员的处理方法:主要采取限期改正、劝其退党、除名三种方式。
(一)限期改正。凡被认定为不合格党员,本人有继续留在党内的强烈愿望,愿意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帮助,并有改正决心和整改措施的,可给予为期半年或一年的改正限期。
(二)劝其退党。凡被认定为不合格党员,经组织上帮助教育,但本人无改正愿望,不愿意接受党组织教育和纪律约束的;本人虽要求留在党内,限期改正期内经多次教育无效的;累计已受过两次限期改正的处置,又被认定为不合格党员的,应劝其退党。
(三)除名。有下列情形的,应予以除名:组织劝其退党,本人坚持不退的;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组织分配工作的;经教育和思想工作,本人不愿意再履行党员义务和接受党的纪律约束,坚持要求退党的;无故长期不接转组织关系的“口袋党员”。
对预备党员民主评议中发现犯有严重错误的,已不符合预备党员条件的,可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对犯一般性错误的,可在讨论其转正问题时,延长预备期继续考察。
对于反党分子、敌对分子和腐败分子,应坚决清除出党,不得用劝退或除名代替。
对违犯党的纪律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党员,要按照纪检机关制定的有关规定处理,不得用限期改正代替党纪处分,不得以退党处理代替开除党籍。
对违犯党的纪律的同时又在民主评议中被认定为不合格的党员,要以主要错误事实为依据,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正确作出结论。主要问题是违犯党的纪律的,应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主要问题是不合格的,应按不合格党员处置,一般不作交叉处理。
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组织处置,事先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上报审批。
第十四条 处置不合格党员应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谈话反馈。在党员民主评议的基础上,党支部指定专人与不合格党员进行专题谈话,转告民主评议结果,提出存在主要问题,并做好思想工作。
(二)提出初步处置意见。召开支部委员会,提出初步处置意见,报上级具有审批预备党员权限的党(工)委预审。
(三)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表决。上级党(工)委预审同意后,召开支部党员大会,向大会报告不合格党员主要问题,谈话过程及本人态度,提出处置意见,提交支部党员大会充分讨论、形成决议。讨论时,应认真听取本人意见和申辩。如本人拒绝出席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党员大会仍应对其作出处置决定。
(四)报批及实施。支部党员大会对党员作出限期改正、劝其退党、除名等处置措施,由党支部委员会及时将决议情况形成专题书面材料,连同主要事实调查材料和证明材料报上级党(工)委审批。上级党(工)委要认真审核,及时将审批结果通知报批党支部。报批党支部将上级党(工)委审批结果及时通知本人,并按处置意见实施相应措施。凡作出劝退、除名处理的,各党(工)委必须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

第四章 组织领导与督查指导

第十五条 各级党委(党组)及党工委要把民主评议党员纳入党建工作目标考核,高度重视,认真研究,精心组织实施,落实领导责任,确保评议质量和实效,每年年底向上级党委组织部门专题报告民主评议和处置不合格党员情况。要严格民主评议党员制度落实,对不认真执行制度或流于形式的,要严肃追究党支部(总支)及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党员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支部的评议,为党员干部作好表率。
第十六条 各党支部(总支)要认真讨论,精心组织,扎实开展党员民主评议工作,防止搞形式主义或走过场,确保每位党员都能接受评议、受到教育。要严肃纪律,对外出党员应提前通知并按期参加评议,确有正当理由和实际困难的,待外出归来后通过一定形式接受评议;党员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民主评议或不履行相关组织程序,经教育不改者,应给予必要的组织处理。每年民主评议和处置不合格党员结束后,以党支部为单位形成工作总结,向上一级党组织详细报告民主评议和处置不合格党员情况,对评议得分较低的党员和不合格党员情况要进行详细说明。
第十七条 民主评议党员工作中形成的下列材料,须经报批党支部、审批党(工)委审查盖章后归入本人档案:获优秀党员称号的党员,其主要事迹材料及组织审批材料;受到组织处置的不合格党员处置决定,主要事实依据材料,组织审批材料等。民主评议党员形成的工作安排、综合汇报等有关材料,以及其他党员的评议材料归入党组织工作档案。
第十八条 市、县(区)党委组织部门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负责做好辖区内民主评议党员工作的具体指导。要加强督促检查,重点检查各项程序执行情况、民主评议党员参与率、批评和自我批评情况、党员干部是否带头参加评议、表现差的党员是否受到教育、不合格党员是否妥善处置、对突出问题是否制定整改措施等。要不断探索创新,总结交流经验,更好地发挥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在加强党的建设中的作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党员“固定党日”制度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严肃党内组织生活,推进新形势下党员教育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不断增强基层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央、省、市委有关规定,决定在全市基层党组织实行党员“固定党日”制度,结合白银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党员“固定党日”是指全市各基层党组织根据工作实际,每月至少确定一个“固定党日”开展党的组织生活,其中:每年“七一”前的最后一周为全市“在职党员先锋行”志愿服务周,该周的星期六为全市“在职党员精准脱贫先锋行”志愿服务日。
第三条 党员“固定党日”活动在全市共产党员中开展,根据活动主题和内容,可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党员发展对象参加。同时,要积极探索组织关系一方隶属、参加多重组织生活的办法,确保流动党员能够参加“固定党日”活动。

第二章 “固定党日”的主要内容

第四条 每个党员“固定党日”应选择一个活动主题,除重要时期、重大活动由各级党委(党组)及党工委统一确定主题外,一般由基层党组织结合实际自主确定活动主题、活动内容和活动形式。具体围绕以下七个方面开展。
(一)学习教育。主要通过“三会一课”抓好三项教育:①党性观念教育。组织党员按照“三严三实”要求,围绕党的重大理论成果、党在新时期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等开展学习讨论,不断提高党性修养。②主体地位教育。组织党员开展思想汇报、过“政治生日”、重温入党誓词等主题教育活动,切实强化主体意识,提升思想境界。③能力素质教育。组织党员定期听党课、看电教片,开展各类实用技能培训,增强做好本职工作和自主创业、带领群众创业的能力。
(二)议政议事。主要通过召开支部党员大会的形式进行。讨论决定涉及党员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充分发挥党员主体作用。听取、讨论党支部工作报告,讨论决定需经全体党员研究的其他重要事项。议政议事类活动一般每季度开展一次。党员大会召开前,支部委员会应围绕决策事项充分研究酝酿,提出提交党员大会讨论决定的意见和建议。
(三)推进工作。主要通过召开支部委员会或党小组会的形式进行。立足于解决阶段性重点任务、精准脱贫等工作推进中的突出问题,充分发挥支部委员会和党小组作用。讨论党支部年度工作计划和阶段工作进展情况,讨论决定党支部重要事项和工作措施,明确落实措施及每个党员应承担的任务。工作推进类活动一般每两月开展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组织召开。
(四)组织生活。主要通过召开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或党小组会等形式进行。重点落实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党员组织生活会、“三会一课”、党员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党组织定期报告工作、党内定期谈心谈话、党员党性定期分析、党员定期汇报思想和重点工作、民主评议党员等党的组织生活十一项基本制度。
(五)公务公开。主要围绕“三务”公开进行:①实施党务公开,按月通报党建重点工作进展情况、党建工作阶段目标完成情况和党建工作月度计划安排情况;②实施政务公开,公布基层党员关心的各类重点、热点、难点工作的总体要求、目标任务、责任主体、推进措施、时间节点、工作成效等,广泛接受监督;③实施财务公开,向党员公布财务收支状况、重大支出事项和民主理财结果,保障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六)结对共建。依托党员活动阵地、党员服务中心(站)等,在机关党支部与农村党支部、辖区单位党支部与街道社区党支部、本机关党支部与外单位党支部之间结对共建,开展交流互助活动;统筹工会、共青团等群体组织活动阵地,共同谋划活动主题和内容;探索运用微信、易信等新媒体技术,推动基层党组织“线上”、“线下”活动同步开展。
(七)为民服务。主要以联系服务群众的形式开展。组织党员开展认责承诺、亮牌示范、结对帮扶、志愿服务等主题实践活动。认真落实党员领导干部直接联系群众制度,在农村,重点开展乡、村两级干部联合入户走访活动;在社区,重点开展“在职党员社区先锋行”活动;在机关,围绕“双联”工作和精准脱贫广泛开展党员干部住村联户活动;在企业和社会组织,重点开展党员“一带一”、“一带多”活动。

第三章 党员“固定党日”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各级党委(党组)及党工委全面负责辖区内基层党组织党员“固定党日”制度落实,书记作为第一责任人要亲自谋划、亲自部署、亲自推动,确保活动顺应党员意愿、切合工作实际、符合形势要求。要加强党内组织生活十一项基本制度的学习,做到领导干部熟悉制度、党组织精通制度、党员了解制度。要加强对辖属党组织党员“固定党日”活动的领导和指导,制定党员“固定党日”活动指导意见,审核下级党组织党员“固定党日”活动计划,并派人参加指导。县(区)党委组织部和党的关系隶属市委的各基层党(工)委于每年1月向市委组织部总结报告上年度活动开展情况和下一级年度工作计划。
第六条 各党支部(总支)具体负责党员“固定党日”活动的组织实施,按照要求认真落实规定动作、精心设计自选动作,并进行全程纪实。活动开始前,充分听取党员的意见建议,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活动方案,报上级党组织同意后组织落实;活动结束后,以一定的方式进行通报或公示。要紧密联系实际,聚焦基层党建如何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探索党员参与中心工作、带头带领带动服务的有效载体,创新党员“固定党日”的活动形式。要运用“互联网+”的新思维新手段,通过“固定党日”活动探索开展网上组织生活,构建“网格+网络”基层党建互动融合的新格局。实行组织生活定期报告制度,每年7月上旬、12月底前向上级党(工)委分别报告上半年、全年活动开展情况。
第七条 广大党员要积极参加“固定党日”活动,切实履行好自身职责;要主动向党组织汇报自己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向党组织讲真话,自觉接受党组织指导和帮助;要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在党内生活中同各种不良倾向作斗争,通过品德锤炼活动,形成实践体会,提升党性修养。各级党员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开展政治学习,带头参加组织生活,带头推动主题活动,带头联系服务群众,以实际行动引领广大党员参加“固定党日”活动。要切实严肃组织生活纪律,对有能力而不及时参加“固定党日”活动的党员,及时安排补课;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活动3次以上的,党支部书记进行诫勉谈话;无正当理由连续6次不参加“固定党日”活动的,视情况给予组织处理。
第八条 市、县(区)党委组织部门要把从严、从实、讲认真的要求贯穿到全面推行党员“固定党日”制度的全过程,作为各级党组织党建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和年度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的重要内容,与党组织书记履行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的考核挂钩。加强经常性的指导和定期检查考核,会同有关单位不定期对活动开展情况进行抽查和通报,做到半年一检查、全年一考核,推动党员“固定党日”制度全面落实。

第四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细则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制度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和改进各级党委(党组)及党工委中心组(以下简称党委中心组)学习,进一步提高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理论学习的规范化水平,根据省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的实施意见》和《中共白银市委常委会完善学习制度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党委中心组学习是党委(党组)及党工委组织本级领导班子成员开展以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为主要内容的有目的、有意识的学习活动;是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学习理论,加强思想政治建设的重要形式;是运用理论指导实践,提高科学决策水平的有效途径;是发挥领导干部带头作用,按照建设学习型政党要求建设学习型领导班子的重要载体。
第三条 党委中心组学习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方针,始终把理论学习同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相结合,同解决改革发展稳定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相结合,同调查研究相结合,同推动实际工作相结合。
第四条 党委中心组成员要不断提高对中心组学习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学习的自觉性,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及时总结学习体会与经验,把学习不断引向深入。要充分发挥上级中心组的示范引领作用,以中心组理论学习的高标准带动全体党员学习的高质量。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党委中心组成员主要由党委(党组)及党工委领导班子成员组成,可根据学习需要适当吸收有关人员参加。
第六条 党委(党组)及党工委书记任中心组组长,分管宣传思想工作的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另设中心组学习秘书,由同级党委宣传部、机关党组织或其他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担任。党委中心组组长、副组长、成员及学习秘书名单要报上级党委组织、宣传部门备案;职务发生变动后,由接替者继任。
第七条 党委中心组受上级党组织及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 学习内容

第八条 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关于“三严三实”的重要论述等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准确掌握正确的立场、观点和方法,不断增强政治上的坚定性、敏锐性,提高政治理论素养和理论思维水平。
第九条 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党纪、党规和上级的重要文件、重要决定、重要会议精神,认真学习党和国家领导人的重要文章和重要指示精神,不断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增强工作的系统性、原则性、预见性和创造性,提高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
第十条 认真学习时事政治、领导科学、现代经济、科技知识、社会管理和法律法规等知识,通过学习开阔眼界、推动创新,提高驾驭市场经济的能力,推进自主创新的组织领导能力、管理社会的能力和依法办事的能力。
第十一条 认真开展文学、艺术、历史等人文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领导干部文化素质。

第四章 学习形式

第十二条 党委中心组成员按照学习计划与规定认真自学,做好读书笔记。提倡利用双休日或其他工余时间自学。
第十三条 党委中心组学习力求形式多样,可采取集中讨论、专题辅导、重点发言、报告会、观看教育片、交流心得、外出参观等形式。
第十四条 围绕中央和省、市重大工作部署和本地本单位实际,适时召开理论学习经验交流会、重要理论问题和现实问题研讨会等。
第十五条 坚持把深入实际调查研究作为学习过程中的重要环节,使调查研究成为深化理论学习、推动科学决策的桥梁。
第十六条 党委中心组学习后,要通过多种形式及时通报学习情况和学习成果,发挥对下一级党委中心组的示范作用。
第十七条 结合实际改进和创新学习方式,增强学习的吸引力,提高学习的系统性、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五章 学习制度

第十八条 各级党委(党组)及党工委要坚持和完善中心组学习的各项制度,按照“八有”要求(有制度、有计划、有考勤、有记录、有笔记、有心得、有检查、有总结),做到时间、人员、内容三落实,推动党委中心组学习的制度化和规范化。
第十九条 坚持学习计划制度。每年年初,各级党委(党组)及党工委要根据上级党组织的学习要求,结合形势任务需要和本地本单位实际,认真制定党委中心组学习计划,做到年度有计划、阶段有安排。学习计划既要明确学习任务,又要突出学习重点。组织每次党委中心组学习都要制定学习方案,明确学习内容、学习形式和学习要求。
第二十条 坚持集中学习制度。集中学习分为集体学习研讨、专题报告会和年度学习会等,原则上每月安排一次,全年不少于12次。
集体学习研讨是党委中心组学习的主要形式,全年不少于6次,时间一般为半天。每次学习研讨根据党的创新理论、中央和省、市重大战略决策部署、重大会议精神以及发展中的重大实践问题确定主题,并安排重点发言。每位中心组成员每年发言不少于1次,全年撰写理论文章不少于1篇。
专题报告会是党委中心组深化理论学习、拓展知识视野的有效形式,全年不少于4次,时间一般为半天。每次专题报告要精心确定专题,适当扩大学习覆盖范围。专题报告会与集体学习研讨活动要在专题设置、时间安排等方面密切配合、有机衔接。
年度学习会主要根据年度中央重大战略部署和省、市重点工作,结合本地本单位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确定学习主题,邀请有关专家作专题辅导。年度学习会一般集中3天左右,每年举办1—2次。
第二十一条 坚持专题调研制度。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马克思主义学风,把调查研究贯穿于党委中心组学习的全过程。围绕事关本地本单位发展大局的实践问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求教基层、问计于民。既要到工作开展好的地方去总结经验,更要深入到矛盾困难较多的基层一线、难点焦点问题聚集的地方进行调研学习,尤其对群众最盼、最急、最忧、最怨的问题更要主动调研,努力推动实际问题的解决。党委中心组成员全年撰写调研报告不少于1篇。
第二十二条 坚持学习考勤制度。每次党委中心组学习都要进行考勤登记。党委中心组成员要妥善处理工学矛盾,按时参加学习。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必须事先向组长请假,并事后进行补学。党委中心组成员学习出勤率应保证90%以上。
第二十三条 坚持学习档案制度。学习档案应如实反映党委中心组学习组织情况和党委中心组成员的学习情况,要求规范、齐全、真实。党委中心组年度学习计划和总结、历次学习记录、成员出勤情况、联系指导基层情况、调研报告、理论文章等有关材料需存入档案。
第二十四条 坚持督查考核制度。党委中心组每次学习后,要及时总结,以学习通报的形式将学习情况报送上级党委宣传、组织部门,全年报送工作经验类信息不少于2篇。党委宣传部门会同组织部门定期对下一级党委中心组学习情况进行督查考核,了解学习情况,适时安排人员旁听。
第二十五条 坚持经费保障制度。各地各单位对党委中心组学习要有相应的经费投入,保证必要的学习材料、学习设备与学习活动费用。

第六章 组长和秘书职责

第二十六条 组长是党委中心组学习的领导者、组织者、推动者。其具体职责是:①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有关理论学习的规定;②主持制定本地本单位党委中心组学习计划,明确学习要求,确定学习内容, 建立健全学习制度;③组织领导党委中心组日常学习活动;④指导、督促、检查党委中心组成员学习;⑤模范执行党委中心组有关规定,在学习中起表率作用;⑥副组长协助组长工作,组长不在时,行使组长职责。
第二十七条 党委中心组秘书是组长的参谋助手。其具体职责是:①协助组长制定党委中心组学习计划并抓好督促落实;②为党委中心组成员搜集、整理、提供高质量学习资料;③及时向组长提供有价值的建议,做好信息反馈;④负责党委中心组学习的记录、考勤和相关的服务工作;⑤督促党委中心组成员完成理论文章、调研报告并集中上交;⑥撰写年度总结、学习通报和简报;⑦加强自身学习,提高政治素质和理论水平;⑧做好组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章 考核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党委中心组学习情况纳入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范围,考核结果作为评价领导班子和使用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党委中心组学习考核包括组长履行职责情况、学习计划落实情况、学习档案管理情况、集中学习出勤情况、结合理论学习开展调查研究情况,运用理论指导实践、完善决策、推进工作情况和撰写理论文章、调研报告等情况。
第三十条 市、县(区)党委宣传部门会同组织部门,采取普查、互查、抽查等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对各级党委中心组学习情况进行检查,并及时通报检查结果。
第三十一条 党委中心组上一年度学习情况总结和本年度学习计划,于每年1月底前专题报送上级党委宣传、组织部门。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市局人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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